不少购房者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卖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时会碰到对方的产权证上除了登记有卖房者名字外,还登记有其他共有权人名字。那么像这种其他共有权人未在场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因此,对于共有权人一方未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卖的行为是无效的。
房产中介公司碰到这种情况,通常会要求卖方写一个共有权人不在场的声明,其内容大概就是要求签字的卖房者保证得到其他共有权人的授权,否则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其实,这种声明往往只能用来保障中介公司的权益,实际上并不能根本改变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
因此,如果购房者有碰到这种情况,建议要求所有共有权人都到场签字,如果无法全部到场的一定要要求对方提供未到场共有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该授权委托书最好要经过公证处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http://www.fl168.com/Lawyer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