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福州某学校签订了食堂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承包学校食堂,同时约定甲不得将食堂转包。合同签订后,甲由于经营不善,遂私下将食堂转包给了乙。乙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又将食堂再次转包给丙。此时,学校发现了原来食堂已经被甲方转包,于是强行将食堂从丙收回。
食堂被学校收回后,丙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承包费等损失。法院判决乙和丙的承包合同无效,乙返还丙承包费并支付诉讼费。乙按照法院的判决返还承包费并支付诉讼费后,旋即起诉甲,并要求甲返还承包费和乙支付给甲的诉讼费。乙认为这笔诉讼费之所以支付给丙,是因为甲没有转包权导致食堂被学校收回才造成的。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甲方应当返还乙方承包费。关于诉讼费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甲没有转包权,但是乙将食堂再行转包的行为是乙自己的行为,与甲有无转包权无关,遂驳回了乙要求甲赔偿乙此前支付丙诉讼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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