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有 效 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