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若公司不能偿付对外债务,则相关债权人依法可以追究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的连带偿债责任。正因为如此,在一般债务纠纷中,相关债权人在发现公司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就想方设法将出资股东卷近诉讼中。作为出资股东的你若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在此,笔者提醒出资股东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要充分利用我国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原告充分举证,若原告不能举证则应承担败诉后果。在此类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因原告对被告出资情况并不十分了解,举证的难度较大,而法律又要求原告举证,对原告十分不利,这相应地增加了被告胜诉机会。
2、要充分利用验资报告及与其相关的各种有利证据,证明出资人并非虚假出资。原告为了让出资人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必然要首先否认验资报告的法律效力。而作为被告的出资人,则要成分利用验资报告及其他证据,必要时要紧密联系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以证明出资人并未虚假出资。
3、注意引用国家关于出资、验资的具体规定。在实务中,虚假出资、虚假验资表现形式在不同的时期又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定,以正确认定虚假出资与虚假验资。
总之,在面对该等诉讼案件时,出资股东应积极准备应诉,从证据角度着手,争取对已有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