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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的变革和创新之处

时间:2014-10-17

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新公司法,新公司法的变革和创新之处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在资本制度上,体现了从片面强调资本信用到兼顾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立法理念的调整,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放松了对公司的过度管制,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取消了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扩大了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情形。

二、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的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享有股权的基本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允许公司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之间任意确定一人为法定代表人;确立了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时以股东名册记载为生效要件、以变更登记为对抗要件的股权认定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和职工对公司管理的参与,规定了三分之一的职工监事的最低比例和职工董事的自愿设置;利用公司法与证券法两部法律同时修改的难得机遇,科学地划分了两者的合理分工,消除了原有的立法冲突和交叉。

四、最为突出的修改则是对一人公司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全承认和采纳。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恨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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