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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摘编二)

时间:2014-10-17

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摘编二) 
 
  司法部:

   一、不得在监狱、劳教单位参与经商办企业。

   二、不得未经考试合格或不符合考核批准条件而申请取得律师资格、执业证书或担任公证员。

   三、不得参与司法行政系统基建项目的招投标、采购基建材料或介绍施工队。

   四、不得参与司法行政系统各类装备的购销工作。

   财政部:

   一、部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厅级领导干部以及财政部主管会计、资产评估、财务咨询机构的司(局)级领导干部,其配偶和子女不准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中任职。

   二、财政部非主管会计、资产评估、财务咨询机构的司(局)级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从事会计、资产评估、财务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的,不准承接该领导干部所在机构管辖和联系的部门或单位的社会中介服务业务。

   三、财政部非主管会计、资产评估、财务咨询机构的司(局)级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从事会计、资产评估、财务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的,出现违规违法执业行为时,该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要求主管机构给予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四、部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的厅级领导干部以及财政部的司(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不准承包经营财政部和财政厅、局所属事业单位的下属企业、公司或经营项目;不准与所属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不准在该领导干部所联系的部门和单位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


   五、部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厅级领导干部以及财政部的司(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人事部:

   一、不准在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的审批项目投标、承包等活动。

   二、不准承接由部机关和部属事业单位主办的营利性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才培训等活动。

   三、不准与部机关和部属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交易、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四、不准向部机关和部属事业单位借款从事经商办企业或与部机关合作办企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不准在劳动保障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及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投标、承包等  经营活动。

   二、不准经办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不准为劳动保障具体业务提供有偿社会中介服务活动。

   四、不准与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五、不准向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借款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合作办企业。

   六、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国土资源部:

   一、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拍卖的投标等交易、经营活动;不准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经济活动。

   二、不准从事国土资源部监管的国家出资项目或委托审批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

   三、不准承包单位所办的宾馆、招待所、餐厅等营业性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不准向该领导干部所在的单位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不得发生经济担保关系。

   四、不准为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直接管理的案件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各项具体行政事务提供会计师(审计)事务、财会咨询、税务师事务、律师事务及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五、不准在第一条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顾问等高级职务。

   建设部:

   一、不准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企业,也不准在与此业务相关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二、不准个人从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企业,也不准在与此业务相关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三、不准个人从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评估等中介、咨询、服务活动,也不准在与此业务相关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四、不准个人在建设系统内从事有关的产品介绍或推销。

   铁道部:

   一、不准从事办理车皮计划、代理运输、代售车票等与车皮、车票有关的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准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的咨询和招投标中介活动,不准承揽铁路工程和承担施工、监理任务。

   三、不准从事与铁路经营管理有关的物资采购、生产、销售以及咨询、代理等中介活动。

   四、不准占用铁路资金、设备个人经商办企业。

   交通部:

   一、不准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的经营活动和承接分包工程。

   二、不准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的中介活动和招投标的中介活动。

   三、不准从事船舶代理、船舶货运代理、船舶燃物料供应、船舶贸易及船舶租赁的中介活动。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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