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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开业登记程序

时间:2014-10-17

国有独资公司开业登记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三)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二)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二、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证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文件、证件依法进行审查,并在15日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准予核准登记,并自决定准予核准登记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
四、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告成立。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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