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登记总则
一、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登记行为,保护公司、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 本程序中涉及的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有五人以上发起人,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国有企业改制登记的有限公司;
(五)国有企业改制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程序中涉及的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的经济组织;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经济组织;
(三)联营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四、本程序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成员均应具有法人资格,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