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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哪些行为?

时间:2007-05-16

(洛阳律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哪些行为?

根据《公司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洛阳律师赵战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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