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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2014-10-17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7〕10号,200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正确适用《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不再适用。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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