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7〕10号,200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正确适用《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7〕10号,200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