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 泂
摘 要:公司资本三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均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保障信用安全;公司稳健经营的理念;社会本位的价值观。我国公司立法基本上移植了这三项原则,对其做出了相应的、甚至更为严格的规定。迎合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对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保障银行债权和商业债权的顺利实现、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弘扬集体主义具有积极现实的意义。文章最后指出,虽然知识经济的到来对资本原则提出了挑战,但在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完善、产业结构不甚合理的现实情况下,资本原则仍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字:中国公司法 资本原则 理论基础
为确保债权和交易的安全,传统大陆法系公司法确认了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并被推崇为“公司在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①我国《公司法》基本上移植了这三项原则,对其做出了相应、甚至更为严格的规定。说其严格,主要是因为“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在资本确定原则问题上,我国《公司法》“实行了比法定资本制更为严格的资本制度”②。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付;公司成立时股东必须足额缴纳各自所认购的出资额;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较高。从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起到了确保公司股东真实足额出资、防止公司资产遭到股东或管理者的侵蚀、维持公司资信以及不得随意增减注册资本数额等巨大作用,为公司稳健经营、担保公司债务的最终清偿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我国公司法的制定移植该三原则的关键在于资本三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尤为重要的是,其理论基础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理论基础之一 —— 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在公司制度初期实行无限责任制,公司责任等同于股东责任,股东须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资本的多寡、是否维持与资本相应的资产以及资本数额是否频繁发生变化无关紧要 —— 因为股东是公司债务的最终承担者。随着有限责任制度在公司法中的确立,其潜在的对债权人保护不周的缺点也日益明显。在没有充足的资本及相当的资产的情况下,当公司经营失败导致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因不能向股东追索最终财产责任而会蒙受巨大损失;而股东则更有可能以其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为由将债务责任推卸给债权人。这就会导致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失衡,即有限责任制对股东利大于弊而对债权人弊大于利。为平衡双方利益,法律要求公司设立伊始和经营过程中须维持一定规模的资产作为债权人的最终担保,从而拉开了资本三原则的法定化序幕。1、要求公司以章程确定公司资本数额,公开对外表示作为公司信用及营运物质基础的一定规模的财产已被股东投入公司。从而可使现实或潜在的债权人可对公司的实力做出简易的评价——此即为资本确定原则。2、要求公司进一步以具体资产充实抽象资本,确保资本后面有一定比例的现实资产为后盾,避免虚假出资,误导投资者;防止公司资产遭到无谓侵蚀,维持公司资信,保护债权人利益 —— 此即为资本维持原则。3、要求如果需要变更资本水准,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以防止资本数额随意减少给债权人带来危害 —— 此即为资本不变原则。由此,在均衡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前提下资本三原则理论得以构建。资本三原则的逻辑关系得以形成:“资本确定原则确定资本数额;资本维持原则确保此数额可以真实反映公司财力;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在债权人权益得到保障之前,不得随意变更资本数额。”③在我国,公司制企业多由原国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而成,其债权人构成主要是:1、由原国有专业银行改制的国有商业银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银行实际上充当了国有企业第二财政的角色,在国有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极其匮乏的情况下,义不容辞地向企业垫付了大量的流动资金。成为国有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当前银行大量难以消化的呆坏帐贷款资产有相当比例的部分正是以前这种不正常银企关系所遗留的历史问题。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大量国企全线告败,或关闭或停产、或高额举债举步维艰,名正言顺地将贷款包袱甩给了银行。面对企业资金匮乏、有效可抵贷资产近乎为零的情况下,银行只有走核销呆帐贷款和剥离不良资产之路。2、商业交易伙伴。这主要是指基于商业信用,公司得以向其赊购原材料、油燃料、生产设备的各类企业。由于信用观念的淡薄、信用监督机制的软弱,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企业间的三角债务纷繁复杂,拖欠扯皮、相互推诿等逃避债务之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当企业走“关停并转”之路时,这些债务更是一笔勾销,无从追及。在我国企业构建现代企业制度,迈向国际化的今天,如果上述现象继续演绎和繁衍,以公司利益为中心而弃债权人利益而不顾,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发展和完善必将无从谈起。因此,均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的理论基础在我国同样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公司以其符合法定要求的充足的资本及维持相当比例的资产作为对外举债的总担保,保障银行贷款债权的顺利实现。银行信贷的正常周转是稳定金融秩序、规避金融风险进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前提;其次,保障商业债权及时得以实现、债务及时得以清偿,才能保护商业交易安全,公司资金得以正常周转,生产经营得以正常运行。即使在公司经营失败宣告破产时,债权人也可从其相当规模的资产中获得适当补偿,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理论基础之二 —— 信用安全的保障。
现代社会是是信用经济社会,而安全则是信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正如商业银行资产经营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三原则就把“安全”列入了首位。公司的运作离不开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的融资功能,亦离不开社会信用的支持。而公司资本正是这些信用赖以形成和稳固的基础之一。“他代表着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实际能力和范围,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履约能力、偿债能力、赔偿能力以及最终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④ 以商业银行资本金问题为例,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其目的就在于确保商业银行以充足的资本来规避金融风险和保障存款人利益。显而易见,公司资本额越大,其履约能力和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就越强,从而更易得到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社会公众的投资支持以及交易伙伴的商业信用支持。因此,公司以其充足的资本、现实的资产来充分保障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社会信用之安全,是其得以生存、发展和兴旺的前提。这一理论基础,在当前提倡诚信观念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改革开放20余年,在不菲的成绩背后,由于信用观念的淡薄,诚信理念的沦丧,也使我们付出了高昂的成本。纵观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务、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以及近年来上市公司欺骗股民和监管机构的虚假财务报表,谁敢首肯我们的信用机制是健全的?因此,面对我国公司立法起步较晚、公司制度发展不尽完善以及传统产业在一定时期内仍将是我国公司制企业主营业务范围的现实情况,以资本三原则作指导,实行严格的资本制度,对健全以公司法人为核心的相关信用体系具有积极现实的意义。
三、理论基础之三 —— 公司的稳健经营的理念。
“稳健”一词,顾名思义,即为平稳健康之意。公司稳健经营则是指公司平稳、健康和有序地渐进发展,实现持续经营,达到预期的经济目标。作为公司经营的物质基础,资本不足不啻于人体之贫血,将损及公司的日常机理,影响公司正常运转;而雄厚的资本则无疑是公司稳健经营的物质保障。所以,公司理应保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以及与资本成比例的资产,健康有序渐进发展。首先应避免因超负荷经营,比如超资力赊购或超经营举债而造成公司现实和潜在风险无限扩大,资不抵债现象的发生;其次,在经营中有效合理配置其资产,力争其效用最大化,毋使其资产闲置,资源浪费。再次,为实现稳健经营,不允许股东虚假出资、不足额出资、随意抽逃股本等欺骗性投机行为。最后,公司不可随意增减注册资本数额,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基于此,早期严格恪守资本确定原则的国家不仅要求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而且还多对公司的最低资本数额做出要求。而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则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分别做出了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要求。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我国企业要在短时期内和国际接轨,即要向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看齐,实现市场化经营,又要稳健经营、良性发展,显然难度较大;加之大量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以前从未有过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如何保持稳健经营,避免破产倒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件发生等问题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因此,我国《公司法》根据市场风险大小、分门别类针对不同种类的公司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抬高公司成立的资本门槛,具有促进公司实现稳健性经营、维护社会信用体系、保障公司债权人权利的积极意义。
四、理论基础之四 —— 大陆法系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念。
资本三原则缘于欧洲大陆法系,首创于德国,并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奉行,一度成为大陆法国家公司法的一项核心原则。这与指导大陆法系公司立法的主导哲学思想是“社会本位主义”有着密切关系。社会本位哲学思潮注重社会的整体利益,甚至不惜牺牲局部的个体利益以换取社会的整体利益,而资本三原则关注的正是公司债权人及社会交易的安全。相反,在追求和强调个体自由的英美法系国家,则侧重于为投资者和公司提供便利,并不十分重视资本三原则的运用。就我国现实而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候,大批国有企业因缺乏市场理念、经营管理不善、产品不能适销对路而陷入了困境;更令人忧虑的是该类企业在困境中不仅没有反思如何重振旗鼓、东山再起,反而以逃废银行债务、赖帐拖欠为己任。致使债权人(特别是国有银行)饱受其苦,眼巴巴地看着自己的债权随着债务企业的瘫痪而灰飞烟灭。严格地讲,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只能说刚刚起步,公司制度才刚刚萌芽。我们更应该总结教训,汲取西方国家公司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所以,社会本位的观念同样适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倡导自由自主公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固然重要,但却不能建立在破坏商业交易、损害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之上。这也与“禁止权力滥用”的民法基本原则相吻合,与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不谋而合。明显地突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因此在我国目前大力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时候,资本三原则所体现的维护交易秩序、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核心目标依旧不失其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风采。
五、结语:知识经济的到来是对资本三原则的否认吗
从20世纪末期以来,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的浪潮席卷世界各国。科技的高速发展诞生了大量的诸如电子计算机技术、生物技术等新兴行业。以对知识和信息的占有、分配为特征的各种中介机构亦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物质资本的价值和重要性在这些行业中明显下降,与传统产业基于物质资本的规模生产不同,新兴行业转向了以知识技术的创造、占有和分配为根本基础的新阶段。于是,当前有学者认为,资本三原则的重要性已今非昔比,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如果坚持我国公司法依据资本三原则所确定的法定资本制,就会制约经济发展,“就会扼杀一场对整个人类的生活发生重大改变的技术革命。”⑤果真如此吗?笔者认为,学者的担忧对于修改公司法,降低新兴行业资本要求的门槛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如果因此而否认资本三原则在我国公司制度发展和完善道路上的积极意义,那就大错而特错了。
首先,我国公司法所坚持的资本原则为公司的设立设定了必要的门槛,有效地防止了滥设公司、“皮包公司”的混乱现象。公司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摸索和发展阶段,非常有必要采取从严的公司准入制度,以防止各种名不符实的公司鱼目混珠、大肆泛滥,破坏商业交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给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造成负面影响。
其次,虽然近年来高新技术行业、中介服务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方兴未艾,但我国地域辽阔,东中西三个经济区域发展极不平衡,特别是在中西部,传统工业商业等完全靠物质资本推动的产业依旧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资本三原则正是在传统产业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如果在我国贸然放弃资本原则和法定资本制,岂不是立法过于超前。违背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辩证唯物主义原理。
最后,就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而言,计划经济的痼疾和阴影尚未完全治愈和消除,市场经济尚未完善。正如前文所述,银行的巨额不良债务,企业之间的债务拖欠,信用观念淡薄等都是在今后我们必须花大力气去克服的困难。要想避免在今后重蹈历史的覆辙,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我们应该坚持资本原则和法定资本制,设立大批合格的资本充足、有能力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市场主体 —— 公司。
注释:
①、范建 蒋大兴 《公司法论》(上)1997年南京大学出版P335。
②、范建 《商法》2000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教育出版社出版P76。
③、方嘉麟 《论资本三原则体系之内在之矛盾》载于台湾《政大法学评论》59期。
④、江平 《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发表于《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
⑤、郭锋、王坚主编:《公司法修改纵横谈》中论文:方流芳《温故知新——谈公司法修改》,2000年法
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