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8日,原告简某、被告郑某、周某三人登记成立第三人佛山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原告出资25万元,两被告各出资12.5万元。从2005年1月至4月底,公司共亏损356478.83元。后公司股东之间发生严重矛盾,股东大会无法召开,公司运转失灵,至今年1月前后,公司即已停产。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立即解散公司并责成股东限期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被告郑某反对解散该公司,认为原告长期独占公司的所有公章和财务印鉴,不允许其他股东参与公司事务;同时,郑某还认为是原告对股东会议做出的重大决议没有遵照执行,从而造成了“公司的运行几乎失灵”。因此其要求原告在没有向被告通告公司实际运行状况,并进行协商以前,公司不得解散。
而被告周某及第三人佛山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却认为,公司出现亏损,股东又经常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应尽快解散。
法院认为,从本案的情况看,公司股东简某持有公司股份50%,其请求解散公司,符合新《公司法》关于请求解散公司最低持股比例的法定要求。第三人佛山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赖以存续的人合关系已完全破裂,资合要素方面也因公司停产和损失的持续产生而无存续基础,且通过其他途径来打破公司僵局已无可能。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应依法予以解散,并判令该公司股东简某、郑某、周某于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组合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