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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更大的空间

时间:2006-02-08
新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更大的空间现实中设立公司时,往往是派人去工商局领一些表格和工商局提供的所谓标准格式公司章程,象小学生做填空题一样填好交给工商局,领来营业执照就万事大吉了。其实,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应当将一些重要的“游戏规则”写进章程,免得今后遇到问题扯皮没个“章法”,留下后患。近些年来因为章程条款的抽象和粗糙给争议的解决带来很多麻烦,当年的兄弟好友如今只好法庭上对簿公堂,反目成仇。值得庆幸的是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关于公司章程方面的内容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一些先知先觉的企业家已经着手修改原来的公司章程。那么,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哪些变化?第一,新公司法给予公司的章程更大的自由,体现了公司自制自律的精神。这个精神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应当有充分的意思自治,章程的很多内容应当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每一个公司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不同的章程。应该强调的是,章程的自由度越大,可以作的文章就更多,你重视了,会给你带来惠利,不重视则可能带来麻烦,应当引起企业家们高度重视。第二,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七项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七项内容,是公司章程必须写进去的,缺一项,就会导致章程无效,章程无效会导致公司的设立无效。第三,除了上述七项内容外,股东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把一些非常重要的内容定进去。比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内容,这是一个大事情,有些业务经营很好的公司,就是因为对外担保,最后打官司败诉导致公司惨败,这些教训应当引以为诫。新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样的问题在公司章程如果作了明确的规定,若出现违法担保而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则担保就被认定无效,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公司的风险。第四,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一些与公司法规定的不一致的内容。新公司法有多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的用语,这样的用语告诉我们,公司章程在这方面的内容可以与公司法规定的不一致。比如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该条最后一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该条款赋予了公司章程充分的意思自治。第五,股东们还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股东的需要,对经营管理和股权分红作一些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可见如何分红是可以由股东来约定的,分红的事是公司的大事,应当在公司章程里约定得具体、完善、合情合理。总之,制定章程是公司的大事,股东应当积极参与制定,共同讨论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尽量使公司章程的内容在合法的前提下体现公司的个性特点,注重其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实用性。希望有远见的企业家们能比别人略胜一筹,先起一步,根据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对原来的公司章程进行全面的修改;今后设立公司要特别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以保证公司稳健发展,达到辉煌的顶点。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 段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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