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公有股权:国有产权的制度创新
时间:2005-09-02
一、资本的启示价值增殖是资本的自然属性,是资本内在的、本能的追求,是资本与生俱来的。马克思指出:“资本在精力、贪婪和效率方面,远远超过了以往一切以直接强制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制度。” (《资本论》第一卷第344页) 但我国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依赖的却是外部力量的约束――政府以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率作为国有企业业绩的考核指标。考核手段这种非市场的力量, 极可能引导企业追求表面的数字达标而难以使其产生内在的追求目标实现的动力。为什么国有资本不具有马克思称之为价值增殖的自然属性呢?因为我国的国有资本没有人格化,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本,还只能称之为国有产权,不具有资本价值增殖的自然属性。马克思指出:“资本家只有作为人格化的资本,他才会有历史价值。” (《资本论》第一卷第649页) 资本的人格化就是资本家,资本家追逐剩余价值的本性驱使他们千方百计地追求资本的高效率运作,努力争取资本的增值。资本的自然属性启示我们去探求国有资本的人格化,国有资本只有作为人格化的资本才能具有价值增值的自然属性。二、对股份合作制的反思私人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来源于职工能够得到高于或等于他们预期的工资收入。而国有企业的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作为劳动者,其劳动积极性的来源和私人企业的职工是一样的;而作为所有者,其劳动积极性则来自他们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占有。所有者和劳动者双重身份的统一本应产生最高的劳动热情,然而国有资本由国家占有,国有企业收益也由国家占有,作为企业主人的职工,实质上成为只领取工资的雇用工人。国有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职工的所有者和劳动者双重身份的统一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明确了每一名集体成员的股权,实现了公有资本的人格化,体现了劳动和资本的联合。然而,深入研究可以发现股份合作制中集体成员的消极劳动却不妨碍他们按股份取得足额的分红,于是搭便车就成为一些集体成员明智的选择。究竟是什么限制了股份合作制效率的发挥呢?因为股份合作制也仅仅是劳动与劳动之间的联合,资本与资本之间的联合,并没有实现劳动和资本之间的融合,集体成员的劳动者身份和所有者身份仍然是分离的,国有资本人格化之后,还需将职工的劳动者和所有者双重身份融合为一体,进一步解决职工搭便车的问题。三、国有产权的制度创新资本的启示和对股份合作制的反思使我们认识到必须探索国有产权的制度创新,将职工的双重身份真正融合起来,使职工努力通过劳动而不是通过股权来占有国有企业的经营成果,这是和私人资本相比,国有资本的进步性的体现。(一)国有资本的人格化人格化的资本具有人的意志,资本的人格化就是有具体的人占有剩余价值。我国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都不能成为国有资本的人格化,因为机构都是没有思想,没有欲望,没有追求的,不具有人的意志;经营者也不能成为国有资本的人格化,因为国有资本不是经营者的私人财产。我们认为国有资本的人格化就是国有企业的每一名职工,不过这并不是指将国有资本分割给或售给职工,因为那仍将无法避免股份合作制出现的搭便车问题。国有资本的共同占有性决定了国有资本人格化方式和私人资本截然不同。作者认为,国有资本的人格化是国有企业内部的每一名职工,因为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属于全民,因而国有企业内部职工集体作为全民的一个部分只能享有国有企业可分配利润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其他公民的权益,由国家占有。人格化之所以不是全民,而是国有企业内部职工,因为国有资本的增殖和国有的经营成果主要来自于国有企业内部职工的劳动贡献而不是其他公民,国有资本人格化就是要找到国有资本增殖的内在动力,只有国有企业内部的每一名职工成为国有资本的人格化,国有企业才会更有效率。(二)职工公有股权职工成为国有资本的人格化决定了职工享有国有资本的收益权,国有企业的全部收益应当在国家和职工集体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属于职工集体的收益如何在职工内部再分配成为公有产权制度创新的关键。我们认为,再分配的依据应该是职工的劳动贡献,因为职工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主人双重身份的同一体,而不是不同情况下的两种身份,如果仅仅领取工资职工就只成为雇佣工人,如果仅仅凭生产资料主人的身份不参加劳动就坐享其成,职工就只成为食利者,这都不是双重身份的同一而是分离。以劳动贡献作为职工(国有资本的人格化)公有股权才能实现职工双重身份的同一。以下关于职工公有股权的说明是针对具体的国有企业而言。1.职工公有股权的计算: 职工在国有企业中累计的劳动贡献额职工公有股权 = 该国有企业中全体职工累计的劳动贡献总额职工享有的收益=职工公有股权×国有企业可分配利润中归职工集体的部分 2.职工公有股权在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计算,该股权只有相对数而没有绝对数的概念,而且股权值是变动的,根据职工公有股权的计算公式,职工的劳动贡献越大,其公有股权就越大;企业的职工人数越少,每个职工的公有股权就越大。3.计算劳动贡献并享有公有股权的职工仅限于在岗职工,职工离开企业后就不能再持有原企业的公有股权,其公有股权应由原企业购回(购回价格可参考股票价格的计算,即购回价格 = 该公有股权的平均收益÷利率)如果离开企业的职工又在新的国有企业就业,就又能够重新依劳动贡献取得公有股权。职工国有股权将职工的劳动者身份和生产资料主人的身份完全融为一体,并因此使公有经济表现出其本来的高效率。因为每一名职工都会努力扩大自己的劳动贡献,或者说,努力扩大自己的公有股份,而搭便车只会导致公有股份的逐渐缩小。这样国有企业的全体职工将共同关心资本的增殖和利润的多少,共同关心企业的成长。而私人经济的劳资矛盾源于劳资双方根本利益的冲突,是无法消除的。四、制度创新的法律保障十五大报告指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其实,参与收益分配是法律赋予资本的权利,也只有法律才是制度创新的根本保障措施。发达国家缓和劳资矛盾的员工持股制度,如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德国的职工参与制,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合作社,新加坡的职工股份制,都是靠国家法律来保障实施的。在制度创新的立法上至少要规定两点,首先,职工作为国有资本人格化的地位要由法律来规定;其次,国有企业的可分配利润在国家和职工集体之间的分配比例要由法律来规定。如果这个分配比例的制定权给了企业或者政府,国有企业的职工对该分配比例可能的变更所表现的担心将会严重影响他们的劳动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