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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08-14
急请律师 内容:请问律师: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没有权利确认公司没有成立以前的债务为公司成立后的债务 请问律师: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没有权利确认公司没有成立以前的债务为公司成立后的债务.我现在就碰到这样的事,我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之一,公司成立与2002年,现在有一家公司提出在2001年有17万的欠款未还,我公司法人做了确认,法院就判了要还的,理由是法人确认的,我现在要上诉,那位律师好心帮我?急........... 留言于:2005-8-13 下午 09:02:48 anneycasi朋友: 因为没有看到案情的全部情况,也不能知道你公司法人做的“确认”的证据形式及其所反映的法律意义,本律师在这里仅作泛泛回复,供你参考。 首先,在理解司法定代表人有没有权利确认公司没有成立以前的债务为公司成立后的债务的问题上,既要遵循一定的法理原则,又要兼顾社会实践。因为法律只有根植于适宜的社会资源土壤,其才能具有旺盛生命力。只有这样才能作出既符合法律精神又合乎情理的准确判断。 第二,应当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认行为的法律意义。是基于公司长远利益的单方自愿性债务承担,还是债务继承,或者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有目的的双方恶意行为。 第三,要考察“公司没有成立以前的债务”和现在公司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上的利益关系。把握事实的性质。 《合同法》第五十条还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些规定和公司法的原则精神,本律师认为: 在纷繁复杂的竞争环境中,公司的任何行为都要面向未来,如果仅为保守现实财产无所为,而此时的公司则失去了发展的原本意义;除非公司行为有悖伦理道德,损害国家及社会民众利益,法律不应过多强制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其资金的流向,有权决定是否为他人,包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在公司财产能否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自愿承担债务问题上,如果绝对禁止,即有违公司法的原则。本案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中明文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其他个人承担债务,法定代表人实施的确认行为有效;如果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中虽未明文规定,但股东大会或法定代表人确认行为予以追认,则该确认行为应认定为有效。即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获得明确授权,基于公司长远利益的单方自愿性债务承担,则该确认行为也应认定为有效。 但是如果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为公司利益超越其职权滥用职权、擅自用公司财产为他人承担债务,相对人应当知道其超越代理权,因此该代表行为应为无效。 联系地址:河南省义马市劳动大厦六楼 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钟仁律师工作室 邮编:472300 联系电话:0398-5859722(办) 13938125537(手机) Email :zzrlvshi@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