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税收筹划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广泛,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纳税人在纳税范围、计税依据、减免税等方面进行精心筹划,不仅可减轻税负,又可贯彻营业税制顺应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
一、利用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的营业税筹划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并非仅局限于某一主营业务上,往往会同时经营多项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搞餐厅、客房,从事服务业,又搞卡拉OK、舞厅,从事娱乐业。又如,建筑公司既搞建筑安装,从事应纳营业税的建筑业,又搞建筑材料销售,从事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等等。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1)兼营。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而且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尽相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不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与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案例1》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2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需另收安装费150元。
根据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畴,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的企业,该店取得的15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筹划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
有的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有的是明码标价,这就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纳税人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则可以降低应纳税额,甚至还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提前付款、签订长期合同等优惠条件,从而使纳税人得到总体的、长远的利益。
《案例2》A企业向B企业出售一台设备,同时进行技术转让,合同总价款为500万元,其中设备款300万元,专有技术费175万元,专有技术辅导费为25万元,则该项业务应纳营业税为:(175+25)×5%=10(万元)
若该企业从节税出发,可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多收设备费,少收技术转让费可节省此项营业税。
三、建筑工程承包的营业税筹划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建筑安装业务日趋繁荣。按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其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税率为3%,服务业适用税率为5%,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实施税收筹划提供了契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案例》鹭达施工企业承建一栋厂房,总价款为400万元,该企业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集明施工企业,支付转包费为200万元,则:鸳达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400-200)×3%=6(万元)
该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200×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