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开放政策摘要
——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和行业垄断,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和规定不能开放的地域外,一律向境内外客商开放。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3000万美元,或达到1500万美元且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新增所得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单独计算并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在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到期后,还可以连续3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外商投资新建生产性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先付清征(用)地补偿有关费用、耕地开垦费和按规定上交中央的费用,外商投资额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免缴市、县收取的费用;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市、县收取的费用可在5年内交清;外商投资我市农林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的生产性项目建设用地,免缴市、县收取的费用。免缴或缓缴市、县收取的费用,不影响土地使用手续的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自被确定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6—10年减半缴纳,10年后逐年全额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以合作方式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经企业申请,逐级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企业可以以加速折旧的方式提前收回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增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属市、县两级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在500万美元至10000万美元的,减免70%;新增投资3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减免50%。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有关贷款贴息等政策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样政策。
——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一切费用。对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凡在我市投资总额达300万美元以上的市外人士,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三门峡市荣誉市民”称号;投资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同时由市政府聘请为经济顾问。
——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对于使用政府投资、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核准类项目企业仅需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
——对外商投资类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内资企业实行挂牌管理。
——引进市外资金兴办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奖励等方面享有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