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指南
一、发票购领需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三)《普通发票领购簿》;
(四)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五)已用未查验的发票存根联(续购发票时);
(六)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发票的填开
(一)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提拆本使用发票。
(二)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三)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发票,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代开。
(四)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但对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发票;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服务,可以免予逐笔填开发票,但应逐日记帐。
(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六)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三、发票的代开
代开发票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对不具备自行领购、使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发票时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的发票。
需要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携带付款方出具的应付款证明(原件)或收付款双方签订的相关业务合同、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手续,经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可代开发票。
四、发票的保管
(一)应设立发票专库(柜)进行保管;
(二)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专人填开或集中填开;
(三)建立发票登记簿,严格发票领用登记手续;
(四)不得跨规定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五)每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
(六)对使用过的发票存根联要妥善保管,保管期为十年。
五、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因办理了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等需废止原有发票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持《税务登记变更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领取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并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交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