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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指南

时间:2007-08-06

税务登记指南

  一、设立税务登记
  (一)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7、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设立税务登记应提交的证件、资料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一份,并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一)办理变更登记的条件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
  3、改变经济类型
  4、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
  5、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6、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7、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8、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9、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
  (二)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当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两份,涉及税种变更时,还应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一份。同时相应提交如下资料:
  1、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应当提供如下资料、证件: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地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应当提供如下资料、证件: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2)主管地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一)以上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领取并按规定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发票专用章、《发票领购簿》、剩余的空白发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剩余的空白发票。
  (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履行相关手续后,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五)纳税人属于跨区域迁移的,应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到迁达地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四、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一)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三)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2、领购发票;
  3、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
  5、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五、税务登记年检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办理验证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负责人以及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证明复印件;
  6、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年检表格进行审核。
  (四)外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年检按国家工商局、税务总局、财政部、外汇管理局、海关、外经贸委、经委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的规定办理。
  年检合格的,在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外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加盖年检标识并退还纳税人。年检不合格的,通知纳税人限期整改,并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及资料;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按年检合格办理;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六、税务登记换证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办理换证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件、证明复印件;
  6、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四)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七、报验登记 
  报验登记是指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税务登记管理。外出经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 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
  第一,纳税人需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持以下资料、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
  4、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
  第二,受理审核并发证。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写的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出销售货物的,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二)外县(市)税务机关的报验登记
  第一,纳税人申报。纳税人应在到达外出经营地进行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领取《外出经营活动》,同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二、受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审核纳税人填写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第三,查验。办理报验登记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实地查验,报验与实际一致的,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不一致的,报验地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理。
  纳税人所携带货物未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需异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的税务机关验审,并在证明上转注;异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的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需使用发票的,需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缴销未使用发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的注销处理,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将证明回执联交纳税人送证明填发地税务机关,证明单的证明联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
  八、违章税务登记的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以及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应当依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通知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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