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变更登记程序
1、企业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合同、章程后30天内申请开业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在企业提出设立(变更)申请后,受理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初审,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书一式三份。初审不视为受理。
3、初审后,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否则,受理人员负责通知企业补充修改材料,完备手续。
4、受理人员在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填好变更登记台帐,将材料整理排序后报处(科)长审核。
5、处(科)长审核后,将审核的企业材料转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审批后由受理人员交付打印执照。将核驳的企业材料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负责及时通知申请人。
6、档案室人员液压依照内容文稿打印执照,打印完毕,录入人员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将材料及执照一并转交受理人员,受理人员负责复核材料是否齐备,排列是否正确。复核无误后发照,并将材料移交存档。
7、申请人交纳登记费,领取执照。说明:此程序也适用于分支(办事)机构、分段发照、换发正本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