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设立企业法人。
一、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持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报送名称审核材料,并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法人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委托书;
2、组建(主管)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一套(内含:主管部门的资格证件、委托书、名称查重单、名称核准通知书);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企业法人章程应载明的法定事项:
1、宗旨;
2、名称和住所;
3、经济性质;
4、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5、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6、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7、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8、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9、劳动用工制度;
10、章程修改程序;
11、终止程序;
12、其他事项。
五、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按本程序第三项1--8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证件。
(一)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资金信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
(三)验资证明是会计师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五)住所和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六、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七、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业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