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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比较

时间:2010-02-04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比较
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类型
提示
 
产生
被代理人或者委托人
代理人
诉讼权利
法定代理人
法律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权利基本同于被告人(尤其注意申请回避权、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代理
 
主体
对象
是否
回避
特点
权利
证人(刑诉法第48条)
①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注: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注意:见证人不是证人。)
一般性事实问题(诉讼外了解案件事实)
①人身不可替代性;②优先性。
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鉴定人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注:自然人),经过聘请或指派
专门性事实问题(诉讼内了解案件事实)
——
——
翻译人员
①公、检、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的人员。
②翻译人员应当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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