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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之比较

时间:2010-01-29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之比较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
非律师辩护人
独立辩护权
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法、检,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阅卷权(刑诉法第36条)
可查阅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审判阶段(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刑诉法第36条)
新律师法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审判阶段(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律师法》第34条)
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36条)
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受委托的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会见权。(《律师法》第33条)
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六机关规定》第12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律师法》第33条)
调查取证权
主体:只有辩护律师才能享有。(刑诉法第37条)
调取的方式:亲自收集;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两证”(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法》第35条)
提出意见权
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刑诉法第139条)
获得通知权
开庭3日之前(刑诉法第151条)
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经授权的上诉权
近亲属也需获得同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刑诉法第180条)
申请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均享有此权利(刑诉法第75 条)。
拒绝辩护权
条件: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委托从事违法活动、隐瞒事实真相。(《律师法》第32条)
庭审言论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例外: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法》第37条)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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