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之比较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 辩护律师 | 非律师辩护人 |
独立辩护权 | 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法、检,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阅卷权(刑诉法第36条) | 可查阅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审判阶段(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刑诉法第36条) 新律师法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审判阶段(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律师法》第34条) | |
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 |
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36条) | 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
①受委托的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会见权。(《律师法》第33条) ②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六机关规定》第12条) 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律师法》第33条) | ||
调查取证权 | ①主体:只有辩护律师才能享有。(刑诉法第37条) ②调取的方式:亲自收集;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③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两证”(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法》第35条) | |
提出意见权 | 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刑诉法第139条) | |
获得通知权 | 开庭3日之前(刑诉法第151条) | |
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 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 |
经授权的上诉权 | 近亲属也需获得同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刑诉法第180条) | |
申请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均享有此权利(刑诉法第75 条)。 | |
拒绝辩护权 | 条件: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委托从事违法活动、隐瞒事实真相。(《律师法》第32条) | |
庭审言论豁免权 |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例外: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法》第3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