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刑事诉讼期间
拘传、传唤 | 12小时 |
取保候审 | 12月 |
监视居住 | 6月 |
拘留 | 1、3+7 2、7+7:特殊情况,延长1—4天 3、30+7:多次、结伙、流窜(检察机关不采用) |
批捕的期限 | 已拘留的—7日;未拘留的—15日,最长20日 |
侦查阶段安排会见 | 一般—48小时;特殊—5日 |
侦查羁押 | 2+1(上一级检批)+2(省检批)+2(省检批)+无期 (月) |
审查起诉 | 1+0.5(月) |
对不起诉决定申诉 | 7日 |
一审 | 公诉案件:普通程序—1+0.5+1(月) ; 简易程序—20日; 自诉案件:被告人已羁押—按公诉案件期间;未羁押—6+3(月) |
上诉、抗诉 | 1、 判决10日;裁定5日; 2、 附带民诉部分:一并审理的,10、5日;分开审理的,15、10日 |
二审 | 1+0.5+1(月) |
申诉 | 2年(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三情形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