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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刑事诉讼期间

时间:2010-01-29
常用刑事诉讼期间
拘传、传唤
12小时
取保候审
12月
监视居住
6月
拘留
1、3+7
2、7+7:特殊情况,延长1—4天
3、30+7:多次、结伙、流窜(检察机关不采用)
批捕的期限
已拘留的—7日;未拘留的—15日,最长20日
 
侦查阶段安排会见
一般—48小时;特殊—5日
侦查羁押
2+1(上一级检批)+2(省检批)+2(省检批)+无期 (月)
审查起诉
1+0.5(月)
对不起诉决定申诉
7日
一审
公诉案件:普通程序—1+0.5+1(月) ; 简易程序—20日;
自诉案件:被告人已羁押—按公诉案件期间;未羁押—6+3(月)
上诉、抗诉
1、 判决10日;裁定5日;
2、 附带民诉部分:一并审理的,10、5日;分开审理的,15、10日
二审
1+0.5+1(月)
申诉
2年(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三情形例外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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