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某趁宋某醉酒之机,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其2年3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审判方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本案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感化、挽救、改造、学习和生活环境,使之感到社会大家庭始终对其的关怀和温暖,使之不至于由于受到极严厉的刑罚而自暴自弃,使之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对事物的性质和自己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与成人有着重大的区别。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本案中,被告人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今天的庭审,被告人毫无保留的陈述案件的来龙去脉,有知罪、认罪、悔罪的态度,也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
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一时冲动所致,是偶犯、也是初犯,犯此罪前无前科,一惯表现较好
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偶发性,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同时被告人系初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一再深表悔过,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改过自新。而且其犯罪前品行一直很好,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
六、被告人主观恶性小
具体体现在1、从犯罪的起因来看,被告人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不懂法,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2、从犯罪的实施过程来看,没有采取恶劣手段,其行为未对受害人的身体产生大的伤害。3、从犯罪的结果来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犯罪时身心发育还未完全成熟,缺乏辨别能力,其犯罪主观恶性小,又有知罪、认罪、悔罪的决心,可塑性大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未成年犯的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的限度。在对他进行惩罚的同时又能使其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以利于被告人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