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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批复

时间:2008-11-27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

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批复

(豫政文[2005]141号)

  省司法厅、省卫生厅:

  《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省政府指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请示》(豫司文[2005]164)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调整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意见。要切实做好被指定医院医学鉴定业务的指导与监管工作,促进医学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附件:省政府指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名单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省政府指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名单

  一、人身伤害医学重新鉴定医院(27)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所在地洛阳)

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所在地开封)

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所在地郑州)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

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所在地洛阳)

洛阳东方医院

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安阳市人民医院

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

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

新乡市中心医院

河南省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

濮阳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

许昌市中心医院

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

黄河三门峡医院

南阳市中心医院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心医院

周口市中心医院

驻马店市中心人民医院

济源市人民医院

  二、精神病鉴定医院(9)

河南省精神病医院

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

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

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平顶山市精神病医院

河南省南阳市精神病医院

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

河南省信阳市精神病医院

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

  三、罪犯保外就医鉴定医院(42)

(一)承担人身伤害医学重新鉴定的27所医院同时承担对罪犯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和已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病情复查鉴定。

(二)河南省监狱系统下列15所医院只承担对常见性疾病病残鉴定。

河南省第一监狱医院

河南省第二监狱医院

河南省第三监狱医院

河南省第四监狱医院

河南省信阳监狱医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医院

河南省驻马店监狱医院

河南省新乡监狱医院

河南省巩义监狱医院

河南省豫东监狱医院

河南省郑州监狱医院

河南省洛阳监狱医院

河南省焦南监狱医院

河南省内黄监狱医院

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医院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卫生厅

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人身伤害

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批复》的通知

(豫司文[2005]192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卫生局,各省政府指定医学鉴定医院: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批复》,做好省政府指定医院医学鉴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省政府指定医院要增强责任心、使命感,切实履行省政府指定医院的鉴定职责

省政府指定医院的医学鉴定,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医学鉴定工作能否依法顺利进行,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依法开展医学鉴定工作,是省政府指定医院服务诉讼活动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社会责任,各省政府指定医院要增强责任心、荣誉感,认真开展医学鉴定工作。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鉴定业务的相关科室,指定专人负责鉴定工作,确保鉴定业务落实到具体的领导、具体的科室、具体的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鉴定、推诿鉴定、拖延鉴定。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事业心强、业务技术精的医疗骨干参加鉴定工作,提高医学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认真研究医学鉴定工作规律,不断提高鉴定工作技术含量,规范鉴定程序、鉴定文书、鉴定档案,建立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和统计报表制度,不断提高鉴定质量。要按照委托人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鉴定时限完成鉴定任务,不得因此拖延诉讼的进程。

  二、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规范管理、定期考评省政府指定医院开展工作情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省政府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为省政府指定医院医学鉴定工作的监管部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共同履行好监管职责。要及时研究省政府指定医院医学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沟通协调,为省政府指定医院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环境。要及时与法院、检察、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协调,制定规范医学鉴定程序、医学鉴定文书、医学鉴定档案等管理制度,规范医学鉴定工作的开展。要加强对省政府指定医院开展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数据的收集,适时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淘汰那些不及时、不规范开展鉴定业务或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医院,调整补充新的医院开展鉴定工作,确保诉讼中的医学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省政府指定医院设立的鉴定机构要做好医学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意见的衔接工作

医学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意见的前提。各省政府指定医院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所属的司法鉴定人要依据医学鉴定结论,对照相关标准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使医学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意见相互衔接、相互印证,满足诉讼中鉴定工作需求。司法鉴定人要增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进一步提高出庭质证的能力,提高医学鉴定结论或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比例,树立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批复》(略)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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