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滔,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辩护人肖兴刚,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杰,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原审被告人陈建缘,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原审被告人朱永冈,男,1995年2月9 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法定代理人朱某初,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系原审被告人朱永冈之父。
法定代理人张某琼,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审被告人朱永冈之母。
原审被告人张润,男,1993年3月3 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杰、陈建缘、朱永冈、郑滔、张润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厦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杨杰、陈建缘、郑滔、朱永冈、张润及徐兴抄、钟钦、“光头”、“小孩子”、“旺仔”、“黄毛”、“叶嘉豪”、“吴兴辉”(均在逃)等人,分别结伙,经预谋后先后持械窜到厦门市湖里区刘某家、林某宗、林某远、吴某旺经营的网吧、下湖社390号的网吧、五通凤头社242号的”陈某网吧”、湖边金山车站附近草坪和同安区王某在经营的网吧抢劫作案12起,对网吧管理员李某文、王某林、曹某庭、谭某道、吴某燕、王某滨、“小罗”、方某、曾某强、”袁某博”等人实施暴力或威胁后,共抢走人民币4700余元、28台电脑显示屏、25台组装电脑主机、手机5部,以及香烟、饮料等财物。案发后,被告人杨杰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家10000元,用于赔偿刘某家5次被抢劫造成的现金及物品损失。刘某家表示所受损失已经全部得到赔偿,对杨杰的行为表示谅解。此外,被告人杨杰的家属还代杨杰向本院预交了935元,用于退赔抢劫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还有15088字未显示>点此登陆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