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二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立案追诉标准]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