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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状

时间:2014-10-17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主要构成要件的描述。刑法理论一般根据罪状对具体犯罪描述的方式的繁简程度的不同,将罪状分为以下四种:

一、叙明罪状

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作出较为具体的描述。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就是最典型的叙明罪状,它对伪证罪的主客观特征作了具体、全面的描述,完全符合立法明性原则,便于人们理解和执行。

二、简单罪状

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进行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例如,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等,都是典型的简单罪状。

刑法采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有些罪的必要法律特征较少,且为群众所熟知,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无须在罪状中作更多的描述。

简单罪状最大的优点是简练性,可以避免刑法条文庞杂。但是,不适当地采用简单罪状,造成简而不明,则不利于依法正确定罪判刑,影响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因此,简单罪状不可不用,但也不宜多用。

三、引证罪状

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例如,刑法第124条1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一款的罪状即为引证罪状。所谓“前款罪”,主要是针对前款行为的客观特征而言的。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文文字的重复,保持条文的简明性。

四、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

即在罪状中仅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其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例如,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该条并未具体写明什么行为是交通肇事。对此,只能根据其行为违反了哪项交通运输法规来确定。不了解交通运输法规,就不可能确定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行为。空白罪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违反有关经济、行政管理法规为前提。因此,适用空白罪状进行定罪,必须与有关经济、行政管理法规相结合,这是空白罪状的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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