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律师枪下救人”乱谈
时间:2006-07-28
成为执业律师之前,曾在机关做了近十年的文字工作。若彼时看到朱律师枪下救人的文章,可能亦会热血沸腾,为之击节赞许。但数年执业律师经历后,赞许之余却有许多不敢苟同。一、 律师应当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当事人(当然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在设定律师制度时,特别是在刑事法律中设立律师辩护制度时,立法者原旨即穷尽可能实现犯罪嫌疑人有合法权益,实现这一终极目标的途径即律师,亦可以这样说,律师是犯罪嫌疑人的最后一要“救命稻草”: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除同押囚室的人及办案人员外,能够合法见到的人只有律师。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只能相信律师,向律师道出案件实情,以求律师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予以辩护,减轻自己所受到的处罚。不管世界各国律师制度存在多大差异,律师只有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职责,而没有检举揭发的义务。试想,犯罪嫌疑人在极端无助的情况下将事实告知了律师,而律师又凭着“正义”将事实告知了办案机关,那么,这个律师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律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律师专门为坏人说话”这一刻板社会印象的形成,一是其本身对律师制度的不了解,其次是没有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假如你本人就是一个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你希望律师怎样做?二、 前后两案在性质和律师所处的位置上是两码事。根据文章中的描述,在董伟案中,朱律师的角色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根据案情来看,董伟本人可能确实存在正当防卫的情节;而杜案(林某)中朱律师是受害人的代理人,其描述的情节则是林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故意致人死亡的意图是十分明显的。董案中,朱律师叫“枪下留人”是尽其职责,但在为林某叫“枪下留人”时却叫得人有点不明白,其本人解释是:“我是一个死刑废除论者。”三、 关于死刑存废的前提条件关于刑法的作用,先贤哲人说得够多了。英国作家达雷尔认为: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Guilt always hurries towards its complement, punishment; only there does its satisfaction lie. ――Lawence Durrell);古希腊剧作家索福克勒斯说“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Law can nerver be enforced unless fear supports it. ――Sophocles);马克•吐温有句名言: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Really, what we want now, is not laws, against crime, but a law a -gainst insaity. ――Mark Twain)。刑法的效用不仅是对犯罪者的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剥夺其人身自由乃至生命以警示他人。死刑的废止应当有几个基本的前提:一是民众教化达到一定的程度,公民的普遍的素质得到提高;二是法制相对比较健全,整个社会法治水平比较规范。三是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比较发达。现阶段的中国,贫富差距问题是明摆着的,公民的遵章守纪还停留在教育“不要随地吐痰”上,而法制建设从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加快立法进程。如果现在废止死刑,杀人不处死、强奸不处死、抢劫不处死。。。。。我想很多本很正常的人都很有可能都想整点事出来看看“效果”,更别说那些疯狂成性的了。四、 律师是什么有人将律师视为正义的化身,有的说律师就是商人,有人认为律师专门为坏人说话,莎翁戏言要“杀死所有的律师”。。。。。。其实,律师只不过是国家法律机器上的一个部件而已。律师在我国的定位是社会法律工作者。首先,律师没有任何固定的收入(公职律师不在此列),应当挣钱养活自己及家人,所以律师是一个谋生的职业。只有在自己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时才有可能提高充实自己、履行社会义务,才有能力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否则一切都是空话。前不久报道的以捉小偷为生的人能让人相信吗?其次,作为法律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此大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委托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死刑的废立,即使是法官也得按照现行法律判案;律师以此造势可以,但不能自己以为就可以,――被害人杜的家属可以叫“枪下留人”,但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千万不可以!――不计成本的从陕北到广州办案,偶尔为之可以,长此以往会受不了;――为自己的委托人叫“枪下留人”可以,但为加害人叫“枪下留人”,还有谁敢请你?http://www.uopoo.com/read.php?tid=218&page=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