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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前沿问题

时间:2014-10-17

 

   1994年是个不平凡的年度,在世界范围有三起重大案件发生。第一起是 个人受到影响,其家人也跟着受牵连,错案还会使民众对我们党,对我们政府丧失信任。
  再如,云南的杜培武案件,一个清白的人,在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有罪。所以,错判的损失绝不是仅仅是个人的损失,而且也是政府的损失和社会的损失。错放和错判是个简单的数学问题((我数学不好,高考考试仅得了8分,并且这8分还是猜出来的):错放只有一个错误,但错判却有两个错误:一个好人被错判;另一个真正凶手肯定在漏网。作为一个错误的错放与作为两个错误的错判相比,我们只能选择犯一个错误,在错判和错放之间只能选择错放。 
  二、程序法定原则
  法治的精神:法治有两个重心一个基本点。两个重心是立法 和施法;一个基本点是法官权限。
  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如果得不到认真实施,这样的法律决不是一部好的法律。中国的问题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施法;最大的问题是人们不拿法律当回事。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交通规则:没有一个人愿意自觉遵守。也不能说我们中国人就不能遵守交通规则,关键是环境使然。我们许多人到了国外,都能遵守交通规则。如,我到德国开车时,感觉很好。德国的高速公路是不限速,但是德国发生交通事故很少。社会必须体现对规则的尊重,但在我们国家,大家普遍认为遵守规则就是吃亏。一个尊纪守法的人不能成为强者,国家就不会强大。对于我们这些与法有缘的人,应该信奉"奉法者强"
  法治是治谁的?我们以前认为依法治国是依法治民。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为官者不得违法。在司法实践中要确立依法办案,依法办案的最核心之处是依法定程序办案。 
  三、以证据为本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认识活动是逆向性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办案人员必须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出发去认定案件事实。有一部《天下无贼》的电影:谈到好贼与坏人相遇了,如何证明谁是真正的坏人?得用证据说话。具体到案件中,如何认定葛优就是罪犯?我们只能通过证据认定?如何把物证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行认定?这很重要。 
  四、直接言辞原则
  按大陆法系国家对其定义:言辞原则就是口头原则;英美法系国家没有言辞证据规则,而是采取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证据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但英美法系国家对言辞证据的理解与我们有点不同。英美把传闻证据定义为证人在法庭以外的陈述。在运用证人证言时,必须对它进行直接的审查。即便是诚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也要进行审查,证人证言的准确性会受许多因素影响。即便是一个没有说假话动机的证人,他的证言也不能保证都是真实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受到许多因素影响,如,有两个记者对我进行了不同的描述:一个记者把我描绘成:何家弘象个农民,手粗脚壮;另一个记者把描绘成:何家弘就象一个白面书生,手无缚鸡之力。对同一个人的描述,不同的人却得出不同的结论。在运用证人证言时,要做出具体分析,我们的感觉有时也会欺骗自己。
  五、必须有观念上的转变 
  首先,在观念要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转变为审判为中心程序观。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是认定证据,认定事实。认定事实,认定证据在那一个环节完成?中国在很长时间是以侦查为中心,后面的起诉和审判仅是个形式。以前讲公、检、法三机关都是掌握刀把子的机关,但是公、检、法三家拿的刀可不一样。公安局是杀猪刀;检察院是削毛刀;法院是大砍刀。
  我们前面所讨论的陈国清的案件,从观念上看就是以侦查为中心的程序观造成的。从九六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的审判模式发生了转变:从查明案件的办案观转变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观。查明与证明是有区别,查明是自己明白;证明是让别人明白,而且要用证据证明。
  其次,从依赖人证的证明观转变依赖物证的证明观。从证明的历史来看,首先是从以神证为主的司法证明向以人证为主的司法证明;现在必须从以人证为主的司法证明转变为以物证为主的司法证明。 
  最近热演的《大宋提刑官》主角是宋慈,宋慈是大器晚成的人,四十岁才干上科级,最后干到了副省级的高官。在其名著《洗冤集录》中有这样的一句话,摘之与大家共勉: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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