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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对哪些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

时间:2011-08-18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对哪些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犯罪嫌疑人如果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的,即应当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只要有任何一种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说来,这主要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这里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果所犯罪行可能连徒刑都判不了,即表明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就无必要逮捕。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关押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有逃跑、毁灭证据,威胁、报复证人,可能重新犯罪等。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逮捕。
        
实践中对于一些虽然符合以上所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某些特殊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不予逮捕,这主要是指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由于其本身的客观情况,可以不逮捕,而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这不仅有利于他们治疗疾病或者胎儿、婴儿的发育、成长,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也有助于他们的教育改造。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是指可以,而不是应当必须,是考虑到让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对于有些符合逮捕条件的,尽管患有严重疾病,但可能具有很大的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不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而予以逮捕。
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flwd/2000-12/17/content_132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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