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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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去年春天,有一个施工队在曹县施工,其中有一个工人小周在街上买肉时,因肉不够称而与卖肉人发生口角,继而厮打。之后,卖肉人经常到工地找小周的碴儿。小周便托人从中调停。经调停,卖肉人与小周握手言和。过了一段时间,调停人找到小周要借小周的钱,小周却未借钱给调停人。调停人记恨在心,回去对卖肉人说:“你和小周的事我不管了,那小子太不讲了,你看着办吧。”第二天,卖肉人便带领十几个人找到小周,要求小周和其一同到曹县东关的一个地方去。小周感觉势头不对,中途伺机溜掉了。卖肉人对其一个朋友侯某说:“见了小周,叫他来见我。”侯某在回去的路上遇到了小周,要求小周去见卖肉人。小周借故到工地去,侯某跟随其去工地。小周到工地后对其工友杨某等人说卖肉人要找他,想请杨某等工友一同去。杨某和另三名工友陪同小周一起随同侯某去见卖肉人。在路上,杨某对小周说:“如果有人敢打你,我就用刀扎他。”小周说:“好。”小周等人见到卖肉人后,因话不投机,卖肉人带领的十几个人便殴打小周。杨某阻拦,小周乘机逃走,卖肉人带领的人便殴打杨某,杨某便掏出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其中的黄埔某人扎死。之后,杨某畏罪潜逃。小周知道此事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问题:小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分析: 小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伤害分为四种,包括:伤害致死、重伤、轻伤、轻微伤。造成他人轻微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加害人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他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加害人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问题: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什么意思呢?
故意和过失是主观过错的两种法定形式。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过错形式。过失又包括两种形式,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过失致人重伤以上损害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但只要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过错形式。故意也包括两种形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的过错形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的过错形式。故意有两个构成因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问题:黄埔某人是杨某杀死的,小周为什么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小周组织杨某等去打架现场,杨某提出如果有人打小周其就用刀扎打小周的人,小周与杨某构成了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单个人的犯罪而言的。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定义突出了共同故意对于构成共同犯罪的作用,是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问题:本案对我们有什么启示?
不就为了几元钱的肉吗?小周因为逞一时之强胜,结下冤仇,最终惹下牢狱之灾。朋友们,你们说值吗? 太不值了!
小周作为外出作业人员,出门在外,应当时刻牢记:自己是出来干工作的,也可以说是出来挣饭吃的,他的孩子老婆在家里翘首期盼着你早日平安归来,挣钱回来养家糊口,他的年迈的父母在家牵挂着你的安危,他们很担心小周在外面会出什么事故。所以,我奉劝大家在外出作业期间,要一心一意完成我们的工作任务,干好我们的工作,切不可逞强好胜,惹是生非,更不可打架斗殴。别人说一句不中听的话,做一些使自己不高兴的事,我们大度一些也就过去了。如果我们逞一时强胜,和别人打起架来,不但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假如造成人身损害,轻者你得赔偿,重者构成故意伤害罪,你得坐监狱。你在监狱里面受罪,你的家人花干家中所有的积蓄甚至负债累累在外面求这个、告那个为你奔波,你就得不偿失了!那时,你后悔也晚了!
为预防故意伤害罪的发生,我奉劝大家牢记:忍一忍,风平浪静,让一步,海阔天空。我们外出作业是干工作的,切不可逞一时强胜,惹终生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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