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强奸案辩护词

时间:2012-05-04

强奸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A母亲之委托,并经被告人A本人同意。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强奸案被告人A的第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查阅案卷材料、依法会见被告人,结合庭审调查质证,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A等人预谋后将受害人骗到宾馆房间实施了强奸是错误的,没有任何事实和依据。同时指控被告人A等人违背受害人的意志强行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也没有任何的证据。所以辩护人的意见就是被告人A不构成犯罪应该立刻释放,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 、毁坏名誉相胁迫。那么请问公诉人几名被告人是怎么胁迫受害人的?在本案中连受害人本人都不知道是怎么胁迫的,那么公诉人又是通过什么认定胁迫呢?受害人在几名被告人房间里的时候没有做出任何反抗和呼喊,这从宾馆的服务人员的询问中和手机录像中都可以看出。难道仅仅看到被告人人多就认定受害人受胁迫了吗?本辩护人还想再反问一下公诉人,受害人是一名小姐,这受害人本人都是承认的。小姐是做什么的想必本辩护人就不用说了吧?显然公诉人不能依靠推断去认定胁迫。而且在本案中当受害人离开宾馆房间后完全有时间去报警,但受害人至始至终都没有报警,最后报警的时候还是受害人带着一帮人去抢被告人的手机,打被告人的时候其他的看到打架才报的警。并报警所说的是有人打架。是在询问的时候受害人才说的几名被告人强奸了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本案子从几名被告人供述和受害人的陈述、在宾馆里发生关系、受害人又是小姐及报案的情形都可以看出受害人是自愿的。在宾馆里强奸小姐本辩护人听到没有听说过。所以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证明有胁迫的事实,并且所有的证据都证明没有胁迫。所以本案中几名被告人根本没有强迫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三、本案在批捕的时候检察院曾经依据证据不足不予批捕,之后把卷退回到公安,几名被告人也都变更了强制措施。公安在没有补充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又一次报了批捕,但检察院还是没有批捕,后往市里汇报的时候最终给予了批捕,为什么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最终给予了批捕?本辩护人对此非常的纳闷。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本辩护人更纳闷的是,几名被告人批捕之后报到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公诉科又退补二次。依据证据不足,疑点太多为理由。具体需要公安补充的地方很多,这在卷宗材料里都有显示,公诉人更是清楚,但在这退补的两次的中公安仍就没有补充到任何的材料,对此情况本辩护人由于学艺不精不知道检察院应该对此怎么做?但公诉人应该是很清楚的。所以其他的本辩护人不在多说了,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请求立即释放。

四、本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辩护人想说的,本案子中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仅仅就是被告人的供述和受害人的陈述,还有当时发生关系的视频录像,但从视频录像中很清楚的看到,受害人没有反抗,没有任何受强迫的表现,更没有显示任何人胁迫威胁受害人,而且从被告人供述及受害人陈述中都显示受害人是自愿的,没有任何人强迫她,所以这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吗?仅仅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远远达不到<<刑事诉讼法>>中所要求得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没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 雷锋

 

本案判决还没有下来,如果判决被告人有罪的话本律师会给被告人一直辩护到底,一直到无罪为止。本律师联系电话15836682138,,13083664567.QQ号525034304.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