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证据充分与否决定谁来埋单

时间:2004-09-26
证据充分与否决定谁来埋单   前言:上周,本报关于《谁来为汽车自燃负责任》的报道引起读者及车主朋友的关注。在此,本报特请来在此方面有诉讼经验的甘律师为汽车自燃的责任归属问题作一分析。  在我国,轿车越来越多地走进普通消费者家庭,相应地,汽车产品质量纠纷也开始不断出现,像轿车自燃这样的事故时有发生。轿车自燃来得突然、火势迅速,扑救困难,多数车辆烧毁程度严重,导致质量技术检验部门无法对该车质量进行技术鉴定,因此,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成了一道难解的题。  甘律师近年来代理过多起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其中既有车主,也有汽车生产商,所以本文欲通过案例,请他从法律的角度谈谈“谁该为轿车自燃买单”。  轿车自燃,从起火原因分析有气候原因、汽车电器或油路故障原因、也有汽车维修不当造成的原因等等。上述原因产生的责任则可能由车主、汽车生产商、销售商甚至修理厂来承担,但轿车自燃后往往原因不明,责任不清,当事人只好诉诸法院。诉讼的过程实际就是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过程。案例一:  汽车自燃,为何厂家没责任  2002年4月,凌先生在深圳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车辆交接时,卖方向凌先生提供了该车的出厂《合格证》和《用户手册》,凌先生对车辆进行验收并办理了验车手续。同年11月30日,凌先生驾驶该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辆突然自燃,因火势迅猛该车被烧毁。消防部门经现场勘查,出具了《火灾事故证明》,显示:“该车系行驶中因发动机故障发生火灾而被损”。随后,凌先生以该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销售商和汽车生产商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该车在出厂时和交付原告使用时,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法院与有关汽车质量检验部门联系,但因该车已被烧毁,无法作火因鉴定。法庭要求原被告双方就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双方依法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法庭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火灾事故证明》不具有汽车质量鉴定结论的性质,不能作为认定该车质量的依据。两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该车在出厂时即是合格产品,有关发动机已经检验合格,该车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的质量标准。为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诉讼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该案是违约纠纷还是侵权纠纷,这涉及到举证责任是否倒置的问题。二是双方的举证责任问题以及证明到何种程度。根据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因涉讼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违约之诉,即合同纠纷。因产品质量造成人身损害和涉讼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失的诉讼属于侵权纠纷。因此本案属于违约之诉,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违约诉讼中,原告车主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交付的车辆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或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如未履行保修责任或履行不当。  被告生产商的证明责任在于,证明该车出厂时不存在质量缺陷。销售商的证明责任是,证明该车交付原告使用时不存在质量问题及履行了售后服务义务。本案中,原告用于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是《火灾事故证明》,但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证明不具有认定产品质量的效能,因此原告的证据不充分。生产商提供的证据有:该车总装前发动机检验合格证书和整车出厂检验合格证,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免检产品证书,证明该车出厂时质量完好。销售商提供的证据有:车辆交付时,原告对该车检验合格的签名验收单和3次维护保养记录单,证明该车交付时和原告使用时质量是合格的。原告不能对被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反驳。故法院判令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例二:  证据充分车主全额获赔偿  那么,在车主不懂技术,质量检验机构又无法作出鉴定的情况下,要求车主承担举证责任,是否意味着原告就无法举证,一定会承担败诉的后果呢?  2000年3月,姚先生在深圳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S320轿车。姚先生提车后在开车回家的路上即发现该车没有冷气,随即将车开到奔驰汽车在深圳的定点维修厂检查,但未能修好。之后,根据德国奔驰公司的指示,姚先生又将车开到广州奔驰厂维修,仍未能修好。于是,姚先生以该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起诉汽车销售商,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  与上一案件一样,法庭要求由原被告双方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先后5次在奔驰定点修理厂的维修记录,证明被告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否定,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判令销售商退还原告购车款120万元,赔偿损失12万元。  诉讼分析:在该案例中,原告胜诉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提供了证明被告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有效证据,即5次共计60天在两家奔驰定点厂修理均未能修好的维修单,证明了被告的违约责任,且达到了法定的退货条件,故法院支持了车主的诉求。  事实证明,当汽车发生质量纠纷以后,车主和经营者都可能对车损承担埋单责任。关键是看谁的证据更充分,更合理,更具有说服力。为了减少自己的爱车因自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给自己的爱车投保是必要的,并且注意“自燃险”在车险中是一个独立的项目,需要单独购买,才能享有。由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埋单,是最可靠的。   (作者甘勇明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