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司法实践中,围绕张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对李某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对李某死亡的结果应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张某等人的行为与李某溺水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从案发实际情况看,被害人李某为躲避追打而藏匿于一艘渔船内,这并不是其唯一可以逃避伤害的方法。而张某等人的追打行为仅仅造成李某藏匿于渔船的后果,并未直接致使李某死亡。倘若李某心理素质良好,且没有不慎落水,或者落水后因水性良好而能自救,就不会造成自己溺水死亡的结果。因此,水性不佳、自行溺水才是引起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本案存在两个因果过程,一是张某等人的追打行为引起了李某藏匿于渔船的后果,二是李某心理素质不稳及水性不佳造成了自行溺水死亡的结果,前一因果过程对于后一因果过程的发生虽有一定的牵连,但两者之间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即张某等人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是一种偶然因果关系。
其次,在偶然因果关系的条件下,要求本案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