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岛内以下类型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1、注册资本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鉴证类中介机构;
3、国有独资企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
4、涉及国有资产改组、改制的企业;
5、外地驻厦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6、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企业。
(二)中央属、省属、军队属企业。
(三)市属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思明区、湖里区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其它劳动争议及办理上级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劳动争议。
三、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