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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什么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时间:2011-08-16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什么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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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是指行为人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是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超过了使受到正在发生危险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所必需的强度;二是在客观结果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在紧急避险情况下,损害尽可能小的合法权益去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是紧急避险的目的所在。只有牺牲较小的权益保护较大的权益,对社会、国家和人民才是有利的。如果本末倒置,因小失大,避险是为了保护较小的利益,而牺牲了较大的利益,这种紧急避险就超过了必要限度。在这种情况下,紧急避险不仅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且由于其所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法律明确规定,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紧急避险行为前提是正当的,行为人主观动机是为了使其他的合法权益摆脱危险,免受损害;也由于紧急避险行为一般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的,行为人对避险行为的强度和可能造成的损害行为难以控制,以至其行为的结果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种损害也不是行为人所希望发生的,所以刑法规定对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flwd/2002-04/17/content_2927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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