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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

时间:2011-09-1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
 会议、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
 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0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09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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