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
会议、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
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0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09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