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哪些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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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虚假广告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包括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行为人有违反国家的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这里主要是指违反了国家制定发布的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宣传”,就是指违反了这些法律及法规规定,利用广告这种特殊的传播媒介,对所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作夸张、虚伪和不实的宣扬或传播,足以产生使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作用的行为。因此,可以说,行为人所作的广告只要含有上述虚假成分,即可视为实施了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了虚假宣传的行为。由此而知,行为人作虚假广告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有目的的故意行为。
3.行为人实施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且必须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即情节严重,否则,也不能构成此罪。
对构成虚假广告罪的,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flwd/2002-04/19/content_2934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