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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案

时间:2011-07-19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4年间,姜人杰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苏州鼎立物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顾某、苏州市华业百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苏州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苏州天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某某、苏州市友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凌某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867亿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姜人杰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姜人杰提出了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姜人杰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姜人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姜人杰向办案机关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线索,经查证,不构成立功。一审法院根据姜人杰受贿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姜人杰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19日对姜人杰依法核准死刑,该罪犯于19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据悉,姜人杰在土地置换和转让的过程中单笔受贿金额8250万元,创造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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