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县代理词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依法接受申诉人王智华、杨张伟、杨杰伟和关莲的委托,出席仲裁庭代理参加劳动争议仲裁,通过调查和听取庭审调查,代理人认为,申诉人的请求合情、合理、合法,应依法得到支持。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申诉人同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无效。
1 、被申诉人是胁迫和欺骗申诉人签名的。被申诉人多次以不签字就再不管为由,以给钱为诱铒,将申诉人骗到劳动局,强行发存折等方法,骗两申诉人在内容不详的纸上签名(另两申诉 人根本未签,由他人代签)。依照《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2 、 解除劳动合同不是申诉 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四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单位已经工作了11—25年(到2003年),把青春都献给了被申诉人,对煤矿既有深厚的感情,又无其它特长,怎么能舍得离开他们赖以生存的煤矿呢?由于蒙在鼓里,又相信政府的二次改制方案,糊里糊涂的签了名。依照《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3 、 依照《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被申诉人应同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申诉人怎么可能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呢?
4 、 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背了县政府的二次改制方案中“坚持职工不失业,妥善安置干部职工的原则”,同时违背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5条的规定“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5 、 依照《劳动法》第27条和《意见》第25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诉人应在前30日内提出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劳动部门报告,公布方案并出具证明书。但被申诉人暗箱操作,程序违法。
6 、 作为协议本应一式两份,申诉人手中也应有一份,但被申诉人为了蒙骗申诉人,只让签一份,使大家糊里糊涂离开了工作了几十年的工作岗位。
二、 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被申诉人应依法为申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1 、 被申诉人的经营行为一直连续,该企业是改制,不是破产重组。
2 、 依照《劳动法》第72条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4、12条的规定,被申诉人应为申诉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的基本保险费至2007年底。
3 、 依照《意见》第74条的规定,申诉人的保险费仍由被申诉人继续缴纳。即养老为规定基数的20%、医疗为规定基数的6。5%、失业为规定基数 的2%。
三、 被申诉人应支付申诉人待工期间的生活费。
依照《意见》第58条的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因此,被申诉人应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每月460元。
四、 被申诉人应为申诉人安排工作。
1 、 依据《意见》第22条的规定,申诉人应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人,只是属于下岗待工的富余人员。
2 、 依照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2条的规定,被申诉人应为申诉人安排工作。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同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胁迫和欺骗部分申诉人签名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被申诉人应依法为申诉人缴纳和支付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并安排申诉人重新工作,使申诉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所靠,这符合十七大所倡导的关注民生精神。
谢谢各位仲裁员!
代理人 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海龙
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