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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信用证、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及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时间:2011-08-16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信用证、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及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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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和信用卡都是重要的金融工具。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该书面约定的各项条款,开证银行即向受益人支付该书面约定的款项的凭证。信用卡,是指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包括个人和单位)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由于它们都是以信用为基础并代表一定的金额,因此往往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为了打击利用信用证、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刑法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和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的目的。是否有诈骗财物的目的,是区分本罪与一般由于过失或其他原因,错误地使用信用证的违法行为的重要界限。
        2
.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伪造的信用证是指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者以编造、冒用的某银行的名义开出的假信用证。所谓变造的信用证,是指在真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对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加以改变后的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主要是指必须与跟单信用证一起使用的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以及还需要附随的其他文件,如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书等。本条所说的使用,包括伪造、变造后自己使用,或者伪造、变造后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他人伪造、变造后供自己使用几种情况。(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或被宣布作废的信用证。(3)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证的行为。(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如行为人利用所谓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实际上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对于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和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以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一般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原因错误使用信用卡的违法行为的重要界限。
        2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里所说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如购买飞机票、车船票、支付宾馆、饭店的住宿费、餐费等。(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具体是指使用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如使用超过有效期限而失效的信用卡;使用已挂失的信用卡等。(3)冒用他人信用卡。这主要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等情况。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因为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本人在银行信用卡账户上的资金作为支付保证的,如果任何人都可任意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就会使持卡人本人的资金置于很大的风险之中,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损失而得不到任何保护,同时也会给发卡银行带来风险。因此我国各信用卡发卡银行都明确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这种冒用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利用信用卡诈骗财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犯罪。(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这里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
.行为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对于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规定了三档刑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flwd/2002-04/19/content_2933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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