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北保定刑辩大律师:什么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如何处罚?

时间:2011-08-16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什么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如何处罚?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贷款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将资金附条件地借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一种金融活动,是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加强信贷管理,对搞活经济,改善宏观调控十分重要。近年来,一些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人情贷款、关系贷款,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为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刑法规定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两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贷款的发放对象不同,前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条件是:1.构成犯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上述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商业银行法》、《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信贷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行为。关系人不是泛指所有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关系的人员,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也就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的经济担保,或不符合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向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二是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也就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向关系人提供贷款时采用了比普通贷款人更为优惠的条件,如要求关系人提供担保的数额低于对其他人要求的数额,或者对关系人发放的担保贷款所收取的利率比其他借款人低,贷款期限比其他借款人长等。3.行为人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造成了较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将贷款借给关系人,但关系人仍然按期还本付息,没有造成较大损失的,虽然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有关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规定,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但不构成犯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指的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信贷管理的法律、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如行为人不依法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审查不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也发放贷款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于自然人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处罚,刑法根据所造成的损失大小规定了两档刑: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自然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罚,刑法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规定了两档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单位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了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该罪的规定判处刑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对本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非法发放贷款的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具体实施非法发放贷款犯罪活动的主要执行人等。
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flwd/2002-04/19/content_293381.htm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