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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11-08-16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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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努力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但是实践中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有的滥用职权,有的徇私舞弊,造成国有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因此有必要追究这些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重大损失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这种犯罪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所说的严重不负责任一般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自己的职责。如工作马马虎虎,草率行事,或者公然违反职责规定行事,或者放弃职守,对自己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等。这里所说的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行为人超越自己的职责权限或者违反行使职权所必须遵守的程序,从而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由于到期债务无法偿还而宣告倒闭,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这里的严重损失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间接的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如企业的名声、品牌的声誉等;既包括给国有公司、企业造成亏损,也包括造成盈利减少,即虽然总体上经营没有出现亏损,但使本应当获得的利润大量减少,也属于造成严重损失,还包括使国家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形象等。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种情形是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的,也依照上述刑罚幅度予以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形。这是指行为人为个人徇私情、牟私利而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主观恶性比较大,因此刑法规定对这种情形依照上述处罚幅度从重处罚。
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flwd/2002-04/19/content_2933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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