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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11-08-16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是否构成犯罪?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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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构成本罪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行为人实施了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隐匿是指有关机关要求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检查其会计工作,查找犯罪证据时,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故意销毁是指故意将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损毁的行为。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用以序时地、分类地、全面地、系统地记录、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簿籍。会计账簿按其不同用途和会计法的规定,一可以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文书。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方式妥善保管,需要销毁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由规定的人员进行销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予以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2
.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均构成本罪。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个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flwd/2002-04/19/content_2933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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