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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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具有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经营”,是指流通领域和第三产业中的经营行为。“其他方法”,是指除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方法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例如切断水源、颠倒生产程序、砸坏机器设备等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
3.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里所说的“其他个人目的”,主要是指为了称霸一方、打击竞争对手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意图通过破坏设备而达到其怠工、停工不劳动的目的。
对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处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是指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首要分子;手段特别恶劣,引起生产停顿,间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直接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的等。
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flwd/2002-04/19/content_2934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