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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11-08-16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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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所说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地下的埋藏物据为己有的主观心理。
        2
.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或者遗忘而失去占有、控制的物品。埋藏物,是指所有权不明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物品。遗忘物的所有权属于遗忘该财物的公民个人或者单位。埋藏物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所有,行为人对埋藏物和他人的遗忘物的侵占就是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犯,其侵犯方式多种多样,留作自用、擅自处理、隐瞒不报等。同时,在被人发现,经所有权人令其交出的情况下,仍拒绝交出。
        3
.行为人所侵占的埋藏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否则不能构成犯罪。
        
在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遗忘物和遗失物的界限。遗忘物是指物品的所有人因疏忽等原因而遗忘在某处的物品,物品所有人明确记得该物品遗忘的场所、地点,在此情况下,侵占人拒不交出该物品,如物品所有人买东西,在商店柜台丢失皮包,乘坐出租车将手机遗忘在车里等。而遗失物的物品所有人则已经记不得东西遗失何处,即丢了。对于拾捡遗失物未交公的,属于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失主如发现有人拾捡自己丢了的物品不还的,应当按民事方面的法律去处理。
        
犯侵占埋藏物、遗忘物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flwd/2002-04/19/content_2934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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