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劳仲发〔200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快速结案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快速结案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缩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时限,更好地适用简易调解的方式处理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方便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实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其派出的仲裁分庭处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属于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案件,具备下列情况的,可以适用快速结案程序处理: (一)申诉人与被诉人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 (二)申诉人到庭请求解决纠纷,被诉人在本地,可以用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其在答辩期内到庭调解的。 第四条 快速结案程序应当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进行,体现当事人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 第五条 经审查符合申诉条件,决定适用快速结案程序的案件,应在当日决定立案,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将申诉书内容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快速结案程序的决定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诉人,并通知当事人协商调解的时间、地点。 对双方当事人住所相距较近的,可通知其到指定的场所,采取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方式处理。 适用快速结案程序的案件,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诉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在调解的同时进行。 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员主持当事人协商调解,应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掌握事实的基础上,重点进行案情分析,分别归纳出当事人的各自主张并分析案件存在的违法或侵权事实,针对案情宣传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提出处理建议,促成当事人和解。 第七条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将情况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或由申诉人根据和解情况撤诉。 第八条 适用快速结案程序的处理过程应当记录在案,调解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本规定处理简单劳动争议案件,采用调解的方式,在15日答辩期内结案。被诉人答辩权应在该期限行使,并在调解不成时提交答辩状。 第十条 使用快速结案程序在答辩期内不能结案的,以及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本规定有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适用本规定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后,案件审理期限自案件立案之日起计算,不再重新计算答辩期。 第十一条 适用本规定处理的案件,本规定没有规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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