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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

时间:2011-06-27

                                                         无期徒刑

(一)无期徒刑的概念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我国刑法中,无期徒刑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惩罚方法。它主要适用那些罪行严重,又不必判处死刑,但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在我国目前还大量存在严重犯罪,刑法还保留死刑的情况下,无期徒刑在刑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其它刑罚方法不可替代的。
一方面,它是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其它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在惩罚和预防这类犯罪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又是限制死刑的适用,贯彻少杀方针的有效手段。它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替代死刑,减少死刑的适用。所以,无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刑种。

(二)无期徒刑的执行
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实行监禁的一种刑罚,关押没有期限。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并不是断绝犯罪分子的自新之路,将其一直关押到死,而是给了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如果实际执行10年以上,还可以获得假释,但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期的改造,依法被减为有期徒刑,有的还得到假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期从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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